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
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进行预计,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半年度、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对于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后披露临时公告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如澄清公告),由证
券与投资部初审、组织编制,并报董事会秘书,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
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
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与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与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人)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与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批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与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
与投资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承诺书的保管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
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
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与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