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包括实质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讼;
(四)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的审核意见;
融资方案;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
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酌情对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处
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