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责任,保证内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
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保证审计部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各种内部审计、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保持良
好的职业操守以及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
件,审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被审计单位必要的营运资
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机制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等;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
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
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
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
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三)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
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的意见提交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切实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效能,建立并完善审计发现、
建议、整改的闭环管理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整改情况复盘,确保审计结果落地。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