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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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
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
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周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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