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他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