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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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审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
阅一次内审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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