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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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
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
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 50%或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远期结售汇交
易业务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行使
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
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业
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包括营销部门、财务中心、审计部)的工作
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
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日常业务办理,其
职责包括:
  (一)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方案,并报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
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中
心根据预测结果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规划。
  (二)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方案。
  (三)公司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远
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报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五)公司财务中心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六)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中心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
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七)公司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八)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公司财务中心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远期结售汇交易
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十)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
报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
  (十一)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
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
务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 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中心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
情况立即向远期结售汇交易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
董事长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结售
汇交易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交易的风险
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
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远期结售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
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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