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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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管理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
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
外,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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