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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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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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发展规划科学性,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七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
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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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并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
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全体委员。遇有特别紧急事项,可以不受上述提前通
知时间限制。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
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应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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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
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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