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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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
完善董事薪酬管理与履职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薪酬管理有关制度确定。
  第三条    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履职考核外,还需根据
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薪酬管理和履职考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与考核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可就本
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
成及标准。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可以选择在公司领取或不领取津
贴。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按照董事实际履职时间计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津贴,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
容,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管理办法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终止向
相关董事发放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采取
市场禁入;
  (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
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被暂停职务或因任何原因离任,自被暂停职务或离任之日起停发任
职津贴。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
司董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
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确定是否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出席股东会会议次数未达到每年度应出席次数的 1/2 或连续两次
未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无特殊理由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
明,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存在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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