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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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
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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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在任期
内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成员无需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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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
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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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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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的方式举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书面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交的会议决议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利害关系委员不计入该事
项表决的委员总数。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
及委托出席的委员名单、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形成的决议或建议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
定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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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
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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