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及利率波
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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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
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
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且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
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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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开展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外
汇套期保值计划、资金安排,复核各单位涉及外汇套期保值
的业务操作及账务处理等。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采购和销售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
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及金额预测。
(二)各单位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
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
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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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
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该笔交易的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交易
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
利润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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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
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在批准额度
与期限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调查和研究外汇汇率的走势,测算外
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并编制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计划,经本公司总经理、总部财务部负责人、财
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相关协议按公
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本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完成签署。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实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及时向总部财务部和财务总监报告
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汇总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按时报送财务总监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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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季度专项报告,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
亏、实施效果等情况;
(二)每年 1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
外汇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三)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
提交临时报告:
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10%;
个月。
第十九条 总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汇总
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后,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
况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
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档案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作
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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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
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
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
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解决方
案提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进行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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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
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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