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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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
                          — 1 —
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 2 —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3 —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统筹策划、组织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四)负责协助董事会筹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相关会
议;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投资
者邮件及互动平台提问;
     (六)收集市场舆情和投资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定
期向管理层报告;
     (七)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分析师、
媒体等相关各方的关系;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
— 4 —
     (十二)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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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 6 —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
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
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
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
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 7 —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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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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