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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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经济利益、
实现资源整合或达成战略布局等为目的,用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
的资产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的流动性强、以保值
增值为主要目的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其性质和管理要求,分为长期投
资和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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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意图持
有超过一年,旨在获取控制权、重大影响或建立稳固战略关系
的投资。主要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以及具有特定战略目的的其他长期性投资。
  (二)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意图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的
投资。主要包括易于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确保投资的安全完
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规
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控投资风险,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依
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
董事会分级决策机制。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 2—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统筹协调内外部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总经理可
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和整理,组
织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调研和初步评估,组织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决策机构审批;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职责分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
施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资金结算和会
计核算,参与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提
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及投资后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 3—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专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
估和可行性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下列单笔或累计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含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含 50%),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 4—
   (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投资标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
的交易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下列单笔或累计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 5—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含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 利 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含 10%),且超过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和《中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审批上述未达到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投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已经按照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公司数据均为合并报
表口径。
   第二十一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该
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 6—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
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
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
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
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
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
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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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
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
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公司召开专题办公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后,
履行审批程序;
  (四)
    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的,经董事长办
公会审批后实施;
  (五)
    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授权批准文件,
并附有经审批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公司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
资产的移交。
—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
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相关单位
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投资
交割时,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管理由公司管理层负
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
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
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一节 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时,应
当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
董事或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
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 9—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
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
公司利益,实现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派到被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要求责任人整改。
              第二节 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
计记录,按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
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
施指导和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
定。
— 10 —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
计资料,及时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
时预警,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要重点关注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合同履行
情况、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和投后管理情况等。
        第三节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
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发生时。
  第四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
对外长期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 11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
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处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
审批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投资
调整、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审计部加强转让过程监督,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涉及被投资公司重大事项前,
被投资公司应对该信息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 12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相关指标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
口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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