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
买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
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
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子
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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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三) 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
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
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四) 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
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 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选择安全性高且兼顾流动性的委
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
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的其他理财产品。
(六)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
(七)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
或电子合同。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
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并由以下决策人/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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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由提交股东会审批。
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
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 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根
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二)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率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提出具
体投资申请。对于风险等级评级在 R2 级以上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部必须对
其进行风险评估,并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三)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
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 财务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率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对于风险
等级评级在 R2 级以上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部必须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由
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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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 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财务部提出的具体投
资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率、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风险评估(R2 级以上委托理财产品)等内容。
(四) 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协
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
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操作
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五) 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六) 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交易对方营
业执照(商业银行除外)、金融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七)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
统计,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
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
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
即报董事长、董事会。
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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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金
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
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
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控
制、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
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
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
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
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
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
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提交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委托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
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提交财务负
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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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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