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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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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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为充分发挥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
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中
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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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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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二)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三) 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内审部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
  第十五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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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召开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
员。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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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
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
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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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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