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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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职工代表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 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
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 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 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
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力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及相关薪酬和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实际情况领取津贴,津贴
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和绩
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管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岗位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如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相
关费用。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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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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