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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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为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
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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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
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
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
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
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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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
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将闲置资产提供给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
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
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
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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