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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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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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具有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总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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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上述高管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落实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协调高管层工作,受总经理委托,组织公司日常管理。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的管
理,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四) 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及成本管理。
  第五条 董事可以担任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向其聘任的总经理发授聘书,
总经理的任免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批准程序,按公司章程和劳动
合同处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内部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征得董事会同意,可委托授权副总经理主持公
司的工作;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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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董事会负责,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积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听取意见;
  (二) 维护公司财产权,追求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
利益关系;
  (三) 组织、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指
标;
  (四) 着力分析研究公司业务领域所涉政策和信息,组织制定当期发展战略,拟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 推动建立适合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发
展动力;
  (七)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培
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
职务,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履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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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应根据工作的
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向董事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经营报告;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公司应急管理制度,设立应急组织,就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内部
控制、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自然灾害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影响的事件快速反应、妥
善处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
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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