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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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部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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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
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
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
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究
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影响的行为,需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
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
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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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
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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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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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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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一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核。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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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因进行破产重整、
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应
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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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
不在此列;
  (四)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
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周内向
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予以纠正。申诉期
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对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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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
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
责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 诬告陷害他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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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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