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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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
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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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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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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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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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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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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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填写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
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外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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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应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
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
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
守相关秘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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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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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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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信息披露
 日期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情人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人联   知情                     签字         登记
知情人类型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姓名     身份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系电话    日期                     确认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事项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三: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尊敬的(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示如下:
负有保密义务,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公司已将其作为公司内幕知
情人登记备案,接受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随时查询。
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该等信息,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该等信息,不利用
该等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产品。
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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