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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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
选举;
(四)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及其更换,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
产生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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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假设本次选举应选董事人数
为九位,则该名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即 100 万股× 9
=900 万股)。
(四) 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
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
(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股份数。
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票议案选举九名董事,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900 万股。该名股东可以将 900 万股中的每 100 万股平均给予九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 900 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或者将 200 万股给予董
事候选人甲,将 200 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乙,将 200 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丙,将
不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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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后,
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 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 100 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
票议案选举九名董事,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00 万股:(a)
如该股东在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900
万股」后,则该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数已经用尽,对其他八位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
决权;如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相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 股除外),则视为
该股东于该项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b) 如该股东在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
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400 万股」,在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票
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200 万股」,则该股东 600 万股的投票有效,未
填入的剩余 300 万股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
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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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则为当选董
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
表决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
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当选。
(二)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
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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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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