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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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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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
(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料、《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详见附件 2)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10 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报告等;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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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
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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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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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免信息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
□是 □否 □是 □否
单 承诺保密
□ 同意 □ 不同意
申请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审其他审核意见(如有)
:
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同意 □ 不同意
其他审核意见(如有)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同意 □ 不同意
其他审核意见(如有)
: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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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