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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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
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
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其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
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
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
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事件(简称“重大事
项”“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
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
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证券监管部
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
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证券监
管部门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没有具
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和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五)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参加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
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应
当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传递、审核、披露等流程;
  (二)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的整理、归档等,按照公司内部
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三)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组织信息
披露义务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拟订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五)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工作。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息传
递事务,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该部门及该公司的
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该公司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
事项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该部门
及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及
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按本办法的
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
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履行配合义务,对发生或
者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信息,并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宣传部门在媒体刊登本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
时,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时不得先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前刊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
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任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
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相关事
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六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一条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五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
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本条(一)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对外担保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及披露
的规定。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本条(二)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下列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项的规定;
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
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项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项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
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项规定。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
项规定;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项规定;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项规定;
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影响;
或者挂牌;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及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格式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节 自愿性披露信息
  第六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十八条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
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签订的可能对公司发展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框架(合作)协议及该等协议的重大进展;
  (二)年度业绩快报及半年度业绩快报;
  (三)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
事件。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计划,组织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编写职责范
围内定期报告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所编
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统稿;
  (四)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
进展、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部
门和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
收到的信息文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当予以披
露的,应当及时起草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审批表》(详见附件)的流转签批,披露事项涉及的牵头业务部门主
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签字予以确认;
  (四)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公告(包括决议
公告及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除前述公告外,董事会发布的其他公告还应当由全体董事予以
确认;
  (五)如非常驻董事因工作原因不能书面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按证券监管
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协助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
宜。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和违规处理
  第七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有关
登记、报备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该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责任人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且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
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
  若责任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
  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决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七十九条 任一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
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
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依法解除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附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一、基本信息
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经办人
电     话                     手机                   备用联系手机
披露报刊
□适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其他
□不适用(仅上网)
披露网址
披露日期           年   月    日
      二、公告正文
序号                 公告标题                         公告编号   见报   上网
      三、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对应公告
                       附件标题                      见报    上网   报备
    编号
      四、审批流程
拟稿人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办负责人意见
业务部门意见
□适用       □不适用
分管领导意见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意见
□适用       □不适用
                  本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董事意见
                  本人对本公告存在异议,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
□适用       □不适用    准确和完整。
                  理由:
                  董事签名:
                                 (公司董事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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