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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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特此说明如
下:
司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
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
准的程序已在《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或备案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合兴晟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
标的资产存在质押情形。针对前述质押事项,上述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应承诺,承
诺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收购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上述质押股份的解押手续,保证标的资产交割过户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本次交易协议亦已对该等标的资产的解除质押安排作出
约定。在上述标的资产质押事项全部解除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
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
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
续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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