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合兴晟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
持标的资产存在质押情形。针对前述质押事项,上述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应承诺,
承诺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收购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之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上述质押股份的解押手续,保证标的资产交割
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本次交易协议亦已对该等标的资产的解除质押
安排作出约定。在上述标的资产质押事项全部解除后,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
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恩捷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计报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合兴晟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
持标的资产存在质押情形。针对前述质押事项,上述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应承诺,
承诺将按照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收购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之交易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上述质押股份的解押手续,保证标的资产交割
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本次交易协议亦已对该等标的资产的解除质押
安排作出约定。在上述标的资产质押事项全部解除后,本次交易所涉全部标的
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预期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
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