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2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191,802,7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7,839,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
股份 153,962,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15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16,534,16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16,534,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60%。
董事张超女士、独立董事余鹏翼先生由于公务原因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
事会秘书姚兴存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副总裁胡连红先生、张永胜先生、
首席财务官刘文娣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703,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4%;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35,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2%;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336,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66%;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2%;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29,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50%;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6%;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该议案关联股东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智创科
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719,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7%;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51,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0%;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6%;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81,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77%;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49%;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81,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77%;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49%;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81,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77%;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49%;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74,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8%;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05,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95%;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7%;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81,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77%;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13,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49%;反对 1,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702,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8%;反对 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3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6%;反对 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0%;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98,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63%;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29,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47%;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99%;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97,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60%;反对 1,0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29,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11%;反对 1,0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35%;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73,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35%;反对 1,0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05,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59%;反对 1,0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7%;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797,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61%;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29,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229%;反对 1,0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9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雨翔律师、尹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