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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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6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30名,
代表股份23,821,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5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554,192,3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2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29名,代表
股份23,299,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89%。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票:576,272,113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602,301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8803%;反对票:439,1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3%;弃权票:7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4%。
  同意票:576,287,513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617,701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9450%;反对票:439,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6%;弃权票:7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4%。
  同意票:570,029,5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31%;弃权票:8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6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359,743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6752%;反对票:6,658,958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31%;弃权票:8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7%。
  同意票:570,013,4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52%;弃权票:8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343,643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6076%;反对票:6,671,058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39%;弃权票:8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5%。
  同意票:569,994,8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49%;弃权票:8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325,043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5296%;反对票:6,669,658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80%;弃权票:8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4%。
  同意票:570,023,2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32%;弃权票:8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353,443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6488%;反对票:6,659,558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56%;弃权票:8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票:570,016,5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30%;弃权票:8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6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346,743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6206%;反对票:6,658,658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18%;弃权票:弃权 8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2,6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票:569,781,9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563%;弃权票:1,0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200股),占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112,143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7.6358%;反对票:6,677,258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99%;弃权票:1,0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票:569,964,2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622%;弃权票:8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294,443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4011%;反对票:6,711,558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39%;弃权票:8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票:569,942,9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644%;弃权票:8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273,143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3117%;反对票:6,724,058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264%;弃权票:8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票:569,952,455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1644%;弃权票:8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6,282,643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3516%;反对票:6,724,558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285%;弃权票:81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同意票:576,171,413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501,601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4576%;反对票:499,9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85%;弃权票:8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100
股),占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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