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冠 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JIANG GUANNONG CO.,LTD.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600251)
会议资料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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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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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
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与会者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会议期间,与会者不要大声
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三、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数额不计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会
议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
则,认真、自觉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会议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
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采
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将选举 1 名律师、2 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表
决票进行汇总统计和核对。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 2025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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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2 项议案。
八、会议议案详见本会议资料。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员入场,对于违反本会议须知、干扰会议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
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
录音、拍照。
十二、公司不向与会者发放礼品,与会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十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本次股东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东如有任何
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投资部联系,联系电话:0996-2113386、2113788。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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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表述调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注册地址所租赁房屋的产权归属冠农集团。公司收到冠农集团通知,其近期取
得的该房屋产权使用证明载明的标准地址为“新疆铁门关市经济开发区农产品会展电商
物流中心北区1-3层”。据此,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原登记表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
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栋35号101-120室”调整为“新疆铁门关市经济开发区农产品
会展电商物流中心北区1层101-120室”。此次注册地址表述调整仅为依据产权使用证明
进行的名称规范化更新,不涉及公司实际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变动。
基于上述注册地址表述调整、公司《商品类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中股东会
对存入或调整保证金权限以及《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党委(党
组)领导作用的表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com.cn披露的《新疆冠农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地址表述调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1)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八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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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八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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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
部审计机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年度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对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
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其专业
胜任能力、执业质量、独立性、诚信状况以及审计费用等因素,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
合理性与科学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拟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及审计费用预算建议;
(二)将审议通过后的上述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选
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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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与执行协助。具体为: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及推荐意见、提出审计费
用建议;协助审计委员会组织选聘全流程工作;制定拟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方案等。
(二)采购部门:负责合规开展选聘工作。
(三)合规风控办:负责对选聘过程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保障选聘程序严格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证券投资部:承担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收
集会议所需资料,并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选聘政策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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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有效执
行;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
力,具备大中型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及行业财务核算认知;
(四)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五)职业道德与信誉良好,熟悉并严格执行财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
(一)与公司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存在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如通过信托、
合伙、关联方等途径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二)与公司存在共同投资、代理销售、合作开发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商业关系;
(三)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员工(如财务
部门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等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关联关系;
(四)在本次审计业务期间及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曾为公司提供除审计服务之外
的其他重要咨询服务(如内部控制设计、重大交易决策咨询、为审计涉及的特定业务提
供税务筹划等);
(五)公司在选聘过程中,应当要求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及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
独立性的情形等进行书面承诺。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优先选聘具备健全且有效运行的质量控制体系,拥有良好的质量管
理实践与过往执业记录,能够通过系统化的质量管控机制有效保障审计工作质量,确保
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合规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业技术咨询:具备明确的专业技术咨询及项目咨询机制,能够在服务期间
及审计过程中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意见分歧解决:建立有效的意见分歧解决程序,确保在审计项目组内部及与
客户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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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质量复核:制定了严格的项目质量复核机制,对审计项目进行独立的质
量复核,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四)项目质量检查:定期开展项目质量检查,对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能够及时识别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并采
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具备丰富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且熟
悉公司所处行业核心业务的机构。所选机构应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特性、
商业模式及财务风险,具备高质量审计服务能力。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审计经验与规模:考察近三年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数量、覆盖领域及规模
(以资产、营收为核心指标),优先选择业务类型相似项目表现优异者;
(二)行业认知:需熟悉行业财务核算规则(如收入确认、成本分摊)、监管政策
及普遍财务风险,能针对性制定专项审计策略;
(三)审计方案:方案需紧密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明确审计重点领域、关键审计程
序、时间节点及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与风险覆盖性;
(四)团队配置:配备足量注册会计师及专业人员,其中现场项目负责人应为签字
会计师,审计人员中 80%需 3 年以上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确保团队专业能力与公司审计
需求相匹配;
(五)信息安全合规性:已建立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信息安全体系,
能提供审计数据保密、系统安全防护等审计信息安全保障方案,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及财
务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具备与公司审计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
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所选会计师事务所需严格遵循国家财政、审计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足额、按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符合行业规范的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章 选聘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
选聘方式及有关要求应遵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适用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启动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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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需求、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行业信息、了解潜在候选机构情况;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选聘工作方案,应至少包含选聘基本信息(如公司概况、
审计服务范围及周期、审计服务要求、人员配备需求)、费用预算(含付款方式及费用
调整方式等)、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招标方式、选聘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其中:
每年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要素;
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1)分值计算标准为: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
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2)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
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四)选聘工作方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发布选聘信息
(一)公司应当规范编制选聘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如公
司概况、审计服务范围及周期等)、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及递交要求、评价
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审计服务要求等内容。该等内容应与审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选
聘工作方案》保持一致;
(二)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法定及约定公开渠道规范发布招标公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潜在应聘机构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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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
(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按
时报送相关投标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
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要素。
其中: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评委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对每个有效的投标事务所应
标文件单独评价、打分,并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根据
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公司应对评标委员会评委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
标事务所。
第十八条 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按规定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确定拟选聘机构
公示期结束后,根据中标结果及公示情况,财务管理部编制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审计费用的书面建议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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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公司依据股东会生效决议,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
标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核心权利和义务。签订过程需遵循
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有效,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
所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保持一致。业务约定书聘期为一年,在招标审计服务周期内可以
续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服务合同约定,向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包括允许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
息,允许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客观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
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团队应当按照审计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相关规定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保
障审计进度且不无故拖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禁止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
其他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
泄露风险。
第五章 审计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价原则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综合考量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审计难度、必要审计资源、市场
行情及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与服务要求基础上,编制审计费用预算。审计费用最
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审中应综合研判投标报价,对与预算偏离度
较大的报价,可与投标事务所就报价合理性合规沟通,确保最终费用具备公允性,且匹
配审计服务价值与市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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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费用调整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费用支付
公司应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
在支付最后一笔审计费用前,应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交了
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续聘、更换与解聘
第二十八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招标服务年限内,对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且在以往审计工作中表现优秀、审计质量高、与公司沟通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可以考虑续聘。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但仍需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其进行履职情
况评估,并提出续聘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该机构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审计费用的建议。评价内容包
括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问题的揭示和建议,与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情况及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
况等。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及明确审计费用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续聘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审计
委员会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
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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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考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人员与时间安排无法保障公司年报按期披露、未按审计计划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等;
重影响;
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聘流程重新选聘。同时,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解聘、不再续聘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解聘、不再续聘及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协调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沟通后,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不再续聘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其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应当提前 60 天通知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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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辞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在变更交接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
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合理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七章 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审计
相关业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工作进展报告,汇报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
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六条 每年审计工作结束后,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质条件、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质量管理水平、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审计质量、与公司沟通协作情况等方面。评
估后,应形成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将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该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其后续审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三十八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
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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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过错情
形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按程序对其进行更换,并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
相应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
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二)及时、准确地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更换情况及审计费用。涉及
解聘、更换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解聘、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三)每年按要求披露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10 年。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