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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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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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
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
他事项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林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9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09,863,5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76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
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609,585,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
反对 1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12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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