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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23 号
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法律意见书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
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系统及表决时间、程序、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9 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
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213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2,941,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4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209 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06,856,483 股 ,占公司 有表 决权股 份总额 的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210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共计 313,806,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120%。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以及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需单
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52,415,193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
反对:6,667,894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
弃权:715,3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53,320,82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4%;
反对:5,603,5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
法律意见书
弃权:874,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4,353,691,22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9%;
反对:5,421,46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
弃权:685,7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53,966,68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2%;
反对:5,068,1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弃权:763,6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48,287,602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
反对:9,933,485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弃权:1,577,3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 302,295,799 股 份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9,933,485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54%;
弃权:1,577,300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意:4,352,898,311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7%;
反对:5,312,676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8%;
弃权:1,587,4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 306,906,508 股 份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5,312,676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9%;
弃权:1,587,400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353,611,987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1%;
反对:5,078,0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
弃权:1,108,400 股份,占本项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 307,620,184 股 份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5,078,000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1%;
弃权:1,108,400 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法律意见书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