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5-086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
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
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第7.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首先需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
人审核批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核,最后由总经理/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 各方审核
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付款;审核事项超过董事会对总经理/董事长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
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
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
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
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
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的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
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
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
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生修改时,如新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
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