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亨科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20: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92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0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
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种植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境内、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场外市
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业务的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
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持有的数量,期货持
仓量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
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现货持有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
量下预计现货持有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六)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比例,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
业务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
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且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种植业务的
项目负责人。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策人,
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
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
向及风险。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
证金)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
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套期
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金额不应超过审议的投资总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
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
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
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
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
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
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
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
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
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
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
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公司统一管理的制度。公司
负责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期货业务授权文件;各类套期保
值计划;各类内部报告、发文、批复等。种植项目部除上述资料外,还应保存:
项目合同、结算资料、内部审批及预测单据等。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至少保存十年。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信
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
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
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
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
权归公司董事会。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