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本制度所述子
公司系《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所规范的子公司范围。
?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 (四)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配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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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报告义
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重大信息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 (一)会议事项,包括:
?? (二)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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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可能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三)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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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五)公司拟进行下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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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 (六)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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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提足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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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条的规定。
(七) 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
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三)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 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承诺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八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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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六)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
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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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 (一) 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 (二)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
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 (四) 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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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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