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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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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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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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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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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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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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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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
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
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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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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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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