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雷赛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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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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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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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
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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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
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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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
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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