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
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
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公司内部机构以及证券
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有效地筹集与使用资金,合理
利用及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做好各项
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
计信息质量,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工作,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 公司财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司设财
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部长,负责并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
会和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财务会计报告、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针对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
成果,向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以及效益计算方案。
完整。
理关系。
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后执行。
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注重经济效益、
不执行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置提出合理方案。负责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财会人
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
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
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 财务部部长负责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财务负
责人的指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还款工作。
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以及财务分
析报告。
节支,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
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
目清晰,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
行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坚守原则依规行事。对
于违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
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依照财务制
度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将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
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
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
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财务负责人
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分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
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应独立设账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七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
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
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第十九条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
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
第二十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
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
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
(物)5 万元以上的,公司财务必须逐项跟踪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
汇总后上报财务部。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0 元,具体限额
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元业务特点核定并动态调整,超出部分需于当
天下午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二十三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0 元
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末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
次,保证钞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
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
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二十九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
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三十一条 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
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
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审批权
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含合资、合作企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
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
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
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
算利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
第三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固定资产以预计净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
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三十八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
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
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
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
;
。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
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
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
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
第四十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 章分管并用制。财务章
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和公章由专人保管,3 个章不准由 1
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四十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
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
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
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对违反规定的付款,
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
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
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
“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按照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得
偷税漏税。
第五十二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
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五十四条 仓库应按月进行实物的循环盘点,并编制库存物资
盈亏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并作帐务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
要求保管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过程中,禁止篡改和
损坏会计档案。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若存在需移交保管的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移交,
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各执一
份。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妥善保管,销毁会
计档案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十七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外
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一经发现,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
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
得涂改。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会计档案管理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类别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
簿,应定期备份数据资料,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由档案管
理部门牵头,联合财务部、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
到期档案进行价值评估,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报公司审批同意后,
确认无保存价值后启动销毁程序。
第六十一条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财务部负责在本制
度框架内的日常执行与解释工作。
第六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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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