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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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对信息披露的有
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
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
的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
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
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
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
末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
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
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
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
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
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
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和证券部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
  上述内部报告流程应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时限(通常为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
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部。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六)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贵州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
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
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
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如可
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可
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该及时交董事会秘书登记
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同时负责接待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
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
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会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
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
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证券部予以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
议和记录、
    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
公告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该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
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本公
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财
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
配合。
  第九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
              监督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应严格遵
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职、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人;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贵州证监局备案。
  第八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
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
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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