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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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尺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子公司、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披露
等环节中承担具体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
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的会计差错除外);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仲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
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
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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