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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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贯
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
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工作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
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
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总 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以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为三年,任
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聘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辞职,
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
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
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的,应当进行
离职审计,离任审计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并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审阅公司管理层工作汇报,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方案及年度生产经
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
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决定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内部管理机构(包
含分公司)的设置及调整;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定公司具体规
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根据公司相关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决定其职权范围内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
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日通知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董事长提
议时,可随时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总经理办
公会议的会议记录报送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
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
真实性;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
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三)总经理应当每年度编写《总经理工作报告》,并报董事会审
议;
  (四)《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
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五)在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要求、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积极促进
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促使公司达成各项年度经营和经济指标。
  第二十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工作计划;
  (五)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
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和管理
水平;
  (七)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
培训和教育,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思想素
质,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
员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
评挂钩,并根据考核指标按进度发放。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应获得董事
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做出决议,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向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
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未完成董事会下达的任务指标或
者由于其经营管理责任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按有关
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
  (二)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营销人员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
润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
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
权做出决定要求其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
他在本工作细则施行前实施的工作细则、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
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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