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内生动力,维护公司声誉形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
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利后果
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二)过罚相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以问责促尽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
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合法工作
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措施
第六条 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查看、调离岗位、扣发奖金、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
合同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公司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
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公司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移交国家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五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由董事会作出
处理决定。总经理对于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由总经理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在年度绩效考评中,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述职,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
问题与工作失误,董事会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各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
述职,对于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
若出现了以上第五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董
事会对于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由总经理对于负有责任的各部
门负责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
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书面申诉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