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续任或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有相
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
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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