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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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业务流程,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
如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使其全面了
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
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事项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公司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中介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作出决议或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
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应当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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