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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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
司(以下统称为“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公司所属企
业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所属企
业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
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
相应额度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五)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批通过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将委托理财
的产品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后,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财
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
内容和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当
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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