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
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就董事
会授权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部分事项,以授权方式明确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人
决策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合规。授权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确保授权合法合规。董事会仅可将必须由其自身履行的法定职权
外的部分职权进行授权。
(二)有效监控。应加强对授权运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对授权执行行为的
有效监控。
(三)动态调整。授权在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
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
(四)制衡与效率兼顾。授权既要体现对被授权人的制衡作用,又要有利
于被授权人高效从事经营管理。
(五)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利运行,完善授权经
营体系,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管理闭环,防范风险。
第四条 决定授权权限和内容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文件;
(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实际;
(四)对被授权人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
(五)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
第二章 授权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对以下
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授权:
(一)对外投资;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委托理财;
(四)关联交易;
(五)对外捐赠;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可授权事项。
第六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由董事会行使、不允许授权的事项以及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授
权董事长或总裁等被授权人行使。
第七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及时实施。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不能继续执行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告,确有必要的应按照授权权限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被授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具备行权能力的岗位进行转授权。
转授权不得超过被授权人自身权限,期限不得超过被授予权限的有效期。对已
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九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应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严格
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
司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授权决策的事项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
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授权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事项完成;
(四)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形。
第三章 行权管理与授权监督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履行董事会所赋予的职责,不越权、
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决策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
作流程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自行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被变更、被撤销等导致原授权终止的,在
原授权终止前已按照本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在原授权终止后需
要继续实施的行为按新的授权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不得将授
权等同于放权。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要求被授权人定期或不定期汇报授权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做出的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三)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决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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