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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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
  第八条 公司设立由总裁为组长,其他高管为成员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领导小组,负责防范和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
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公司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日常工作中,
财务部门要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负责对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
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
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并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将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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