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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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渤海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
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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