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
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
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