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企业整体价
值,开展以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本公司网站;
(四)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五)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咨询;
(六)分析师会议;
(七)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八)接待来访;
(九)座谈交流;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沟通
及反馈。公司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
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接待工作及其流程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提升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沟通;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
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
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保管,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媒体人员身份(查询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
签署并保存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对与特定对象基于公司实地调研或电话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后,由专人负责对沟通记录进行事后
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
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
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报董事长审
批。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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