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督功能,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审计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
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
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
会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等相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细则解释权归属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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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